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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农交汇代理商违法操作现货行情导致客户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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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2-3 00:10:2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本帖最后由 8284824 于 2015-2-3 00:30 编辑

特此声明:以下材料,已寄给相关部门。请勿转载,若因转载引起不必要纠纷和违法行为,贴主概不承担,后果转载者自负,贴主保留追责的权利!

我是开县鼎丰电子商务咨询中心代理河北农产品电子商务中心(简称农交汇)开发的53009031客户。2014年4月以来,我多次举报投诉开县鼎丰电子商务咨询中心违规开户,非法提供行情导致我损失惨重一事。半年以来,我多方咨询,现要求有关部门督促开县鼎丰电子商务咨询中心退还我全部损失,并要求中心就开县鼎丰电子商务咨询中心违规提供行情等违法行为进行调查,还受害者一个公道!

经本人及广大现货维权人士多方搜集,农交汇开县鼎丰电子商务咨询中心涉嫌违规违法:

1.开县鼎丰电子商务咨询中心是否具备现货交易资质?监管方和批准方是哪个部门?(重庆工商网上没有查到)

2.开县鼎丰电子商务咨询中心操作皇冠梨涉嫌《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第七十五条规定的“非法组织期货交易活动”和“擅自从事期货业务”等情形。该代理商允许交易者以对冲平仓方式了结交易,而不以实物交收为目的或者不必交割实物。违背了国发〔2011〕38号文和国办发〔2012〕37号文的有关规定,订立合约时,并非全额付款,而只缴纳商品价值的一定比率作为保证金,即可买入或者卖出:合约订立后,允许交易者不实际履行,而可通过反向操作、对冲平仓方式,存在做市场嫌疑。

3.开县鼎丰电子商务咨询中心分析师瞎指挥导致受害人严重亏损,分析师是否具备资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六条相关规定,过失造成客户损失的现货从业人员,必须承担侵权责任,并按该法十五条退赔返还受损者财产、赔偿其交易损失。如果业务员被“开除”或“离职”,可视为逃逸或无力承担责任,代理商、平台作为受益人,须按该法二十五条规定给予适当补偿。

4.开县鼎丰电子商务咨询中心使用不当营销手段电话欺骗,甚至不签有效协议直接上网开户交易(本人未签署任何交易协议),违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相关规定。受害人和代理商、业务员没有签署效协议,仅靠向建设银行账户划钱、下载平台客户端软件上网交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第五、六、八、十三、十七条相关要求,应判定受害人与代理商的交易协议不符合有效电子签名诸要件,因此代理商所谓的代理开户行为符合《合同法》第四十八条规定之情形,纯属越权代理,交易行为无效。

5.前期开县鼎丰电子商务咨询中心退还受害人部分手续费,但对于4月17日行情错误损失的86000多本金只字未提(后期损失25000多,共计11万余),同时要求受害人签订协议,根据《合同法》第五十四条规定,“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开县鼎丰电子商务咨询中心以退赔部分手续费为诱饵,要求受害人同意对其不利的协议,本身就是胁迫行为,其“合同”、“协议”也是不公平甚至有违法之嫌。在此,对之前所签协议,因处于不利地位,涉嫌违规,对受害人无效。

6.根据国务院2011年颁发的《关于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切实防范金融风险的决定》(38号文)、商务部等三部委2013年11月颁发的《商品现货市场交易特别规定(试行)》,开县鼎丰电子商务咨询中心涉及上述政策不支持可以“买空卖空”等违法行为。

7.开县鼎丰电子商务咨询中心分析师、业务员在营销时故意夸大盈利记录和可能性、进行与事实不符的陈述;在受害人交易中一直提供行情瞎指挥造成了受害人的重大损失,却仍能使自己获利(手续费);得利行为是建立在受害人的亏损上(且未将上述事实的可能性在订立合同的过程中指出),危害了受害人的权益,也危害了金融市场的秩序。

8.对方声称业务员电话营销是常用手段,但却过分虚假宣传收益,隐瞒风险,并未提示有任何风险,而且反复强调跟着分析师百分之百赚钱。(有聊天记录为证)

9.交易风险及入市协议,对方从未提示,是在2014年4月17日严重亏损以后,受害人质问代理公司的业务员,业务员也不知道,可见代理商在开发客户市场上是采取欺骗隐瞒的方式。对于电子商品交易,至少要有提前告知客户风险的义务?代理商在此事处理上弄虚作假,欺上瞒下。

10.关于2014年4月17日的行情,业务员多次要求增加资金,说水果旺季到了,有大行情,希望受害者增加到20万多赚钱,当时由于资金紧张就没有增加到那么多,直到15万左右。对方提供的行情存在明显错误,行情买进后,迅速下跌,对方并未有及时补救的措施,直到第二天才在客户的质问下,提出观望、保仓,到4月21日才提出建议反仓,但是当时的行情已经非常不好。代理商反复强调行情只是提供参考,实际上都是他们要求严格按行情操作,之所以反复推脱,就是为了合理规避责任。4月17日到4月22日的行情,根据受害人事后在中华现货联盟上与中心发布的行情核实,存在明显不符,行情下跌接近40个点。很显然,代理商并没有根据中心的行情,而是自己提供了一个错误的行情给客户。

11.代理商反复强调业务员的口头要求和行情不代表公司,试问业务员是不是公司的业务员,既然业务员都不能代表公司,那是否可以这样判断,业务员用公司的名义招摇行骗,公司用中心的名义招摇行骗,一个连自己业务员都能否认的公司,有什么理由说自己没有违规?业务员代表公司,业务员所提供一切信息都是来自公司,因此公司应该负责任。

开县鼎丰电子商务咨询中心严重违反了违反河北省农产品电子交易中心交易规则(暂行)的第十条中的(一)“国发【2011】38号、国办发【2012】37号文件中禁止的行为”,(五)“故意破坏交易秩序,恶意操作市场价格”、(六)“向交易中心提供虚假信息、文件、证明、伪造、涂改各种凭证的”;以及第三十四条“信息提供者对信息的真实性、有效性负责”等管理规定,属于违法行为。代理商在提供错误的行情后,并没有对行情的真实性、有效性负责。

在给有关部门再次举报的同时,受害人要求代理商还受害人一个公道。当前,国家有关部门正在加大对农产品现货市场的整治,正在审核、核实相关市场及代理商的运营情况,在此大环境之下,本人再次恳请重庆领导关注此事,督促代理商正视问题,不推卸责任,退还我全部损失。同时要求有关部门对此类不法发布虚假信息夸大收益的代理商进行严格审查,加强市场管理,净化现货投资领域。

开县鼎丰电子商务咨询中心注册号:50023460048XXXX

注册地:开县

经营者:刘XX

经营场所:XX汉丰街道安康社区大时代XXXX

联系电话:023615976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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