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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情分析] 胡萝卜清仓做多就是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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功行圆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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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6-25
发表于 2015-7-2 10:55:04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胡萝卜清仓做多就是了111111111!!!
现货海:遵纪守法 各抒己见 百家争鸣 创造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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功行圆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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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3-2
发表于 2015-7-2 10:59:42 | 显示全部楼层
大家都看清寿光嘴脸了从第一天跌停开盘到瞬间涨停,从跌停到涨停瞬间100多个点,涨跌幅是多少?规定的又是多少?大家还记得洋葱11吗当初洋葱是一块五到两块,主力打到三毛钱一斤,然后打满仓位不让散户进,等交完百分之百的保证金一会跌停一会涨停来回自己玩,最后去交割说有货,拿那个鸡蛋大小的洋葱忽悠散户,现在这个胡萝卜也是。水洗的七毛多带泥的五毛多,从跌停开盘到瞬间到涨停100多个点怎么走的?现在胡萝卜550是多少钱一斤呢?1.4一斤,现在胡萝卜价格是多少呢?偏离了多少呢?大家使劲做空,看看寿光后期怎么办?现在习总是国家领导人,这样的对赌盘子从来没有交割过实物,就是一个对赌平台,我就不信国家不会关闭他,现在寿光出的理财产品全都是非法融资,如果可怜的你不想被国家说整顿就整顿资金抽不出来你就别买。根据《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取缔办法》(1998年7月13日国务院第247号发布)相关规定,因参与非法集资活动受到的损失,由参与者自行承担,所形成的债务和风险,不得转嫁给未参与非法集资活动的国有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以及其他任何单位。债权债务清理清退后,有剩余非法财物的,予以没收,就地上缴中央金库。经人民法院执行,集资者仍不能清退集资款的,应由参与者自行承担损失。在取缔非法集资活动的过程中,地方政府只负责组织协调工作。这意味着非法集资不受法律保护,参与非法集资活动的风险和损失将由自己承担。
      根据《关于办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公通字〔2014〕16号)相关规定,单位和个人帮助非法集资犯罪行为人吸收资金,从中收取代理费、管理费、返点费、佣金、提成等费用的,构成非法集资共同犯罪,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这就意味着,参与非法集资不仅责任自担,如果还为非法集资犯罪提供帮助、充当资金掮客并且收取代理费等的,还构成非法集资共同犯罪人,依法应追究刑事责任。非法集资犯罪主要法律规定

      ◆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指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律、法规的规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行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行为人没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而是意图通过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来营利。《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0〕18号)规定,实施下列行为之一,应当依照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定罪处罚:

       1.不具有房产销售的真实内容或者不以房产销售为主要目的,以返本销售、售后包租、约定回购、销售房产份额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
      2.以转让林权并代为管护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
      3.以代种植(养殖)、租种植(养殖)、联合种植(养殖)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
      4.不具有销售商品、提供服务的真实内容或者不以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为主要目的,以商品回购、寄存代售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
      5.不具有发行股票、债券的真实内容,以虚假转让股权、发售虚构债券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
      6.不具有募集基金的真实内容,以假借境外基金、发售虚构基金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
      7.不具有销售保险的真实内容,以假冒保险公司、伪造保险单据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
      8.以投资入股的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
      9.以委托理财的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
      10.利用民间“会”、“社”等组织非法吸收资金的;
      11.其他非法吸收资金的行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的“向社会公开宣传”,包括以各种途径向社会公众传播吸收资金的信息,以及明知吸收资金的信息向社会公众扩散而予以放任等情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下列情形应当认定为向社会公众吸收资金:

      1.在向亲友或者单位内部人员吸收资金的过程中,明知亲友或者单位内部人员向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而予以放任的;
      2.以吸收资金为目的,将社会人员吸收为单位内部人员,并向其吸收资金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在20万元以上的,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在100万元以上的;
      2.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对象30人以上的,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对象150人以上的;
      3.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给存款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给存款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50万元以上的;
      4.造成恶劣社会影响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 集资诈骗罪。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较大的行为。集资诈骗罪的行为人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意图直接占有所募集的资金。《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条、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百九十九条、第二百条、第二百二十四条规定,犯集资诈骗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数额特别巨大并且给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特别重大损失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个人进行集资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单位进行集资数额在50万元以上的,应追究刑事责任。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1.集资后不用于生产经营活动或者用于生产经营活动与筹集资金规模明显不成比例,致使集资款不能返还的;
      2.肆意挥霍集资款,致使集资款不能返还的;
      3.携带集资款逃匿的;
      4.将集资款用于违法犯罪活动的;
      5.抽逃、转移资金、隐匿财产,逃避返还资金的;
      6.隐匿、销毁账目,或者搞假破产、假倒闭,逃避返还资金的;
      7.拒不交代资金去向,逃避返还资金的;
      8.其他可以认定非法占有目的的情形。

      ◆ 擅自发行股票、公司、企业债券罪。指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发行、以转让股权等方式变相发行股票或者公司、企业债券,或者向特定对象发行、变相发行股票或者公司、企业债券累计超过200人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七十九条规定的“擅自发行股票、公司、企业债券”。构成犯罪的,以擅自发行股票、公司、企业债券罪定罪处罚。

      ◆ 非法经营罪。违反国家规定,未经依法核准擅自发行基金份额募集基金,情节严重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

      明知他人从事欺诈发行股票、债券,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擅自发行股票、债券,集资诈骗或者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等集资犯罪活动,为其提供广告等宣传的,以相关犯罪的共犯论处。

      (六)民间借贷可能涉嫌非法集资的处置程序

       ◆ 一般处置程序
      一是合法的民间借贷、民间投资业务,由双方协商解决(民间方式);
      二是无法协商一致的,申请法院依法审理、判决(民事诉讼);
      三是发现违规经营,依法向有关行业主(监)管部门举报(行政处置);
      四是发现违法犯罪行为,如非法吸收社会公众存款,集资诈骗,依法向公安机关报案,并提供报案线索和证据(刑事诉讼)。

      ◆涉嫌非法集资案件的司法处置程序
      一是由公安机关立案侦查,控制涉案资产和犯罪人员;
      二是由检察机关提起刑事诉讼;
      三是由人民法院依法审理和判决,并督促涉案单位按照判决结果清理清退涉案资产。
      对于非法集资的大要案件,政府坚持依法行政,综合运用法律、经济、行政等手段和宣传、协商、调解等方法处置。

      (七)参与非法集资的严重后果

      按照相关法规规定,参与非法集资风险自担。目前,非法集资案件清偿率极低,有的案件甚至是零清偿,往往造成涉案单位和人员的严重财产损失甚至失去生命,有的引发社会群体性事件,严重影响社会治安秩序,影响当地经济的发展。

      敬请各社会组织和广大公众注意:投资需审慎,筹资需合法,自觉远离非法集资,切勿碰触法律底线,否则将承担法律后果和财产损失。(国家农业部国家商务部证监会中央电视台公安部所有网站希望大家一起转发)
我想草你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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功行圆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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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好就是多空都不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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